党建与业务融合的湖北样本
时间: 2024-12-19 作者: 贝博平台客户端app
“谁能讲一讲‘深化实质化监督办案’的含义是什么?”“结合落实‘三个善于’,介绍一下你们地区今年办案的基本情况。”不久前,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来到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出席“全省检察机关年轻干部培训班”第一小组的分组讨论,参与到学员们关于“加强‘三个管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题的热烈研讨中。
来自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23名检察干警结合工作实际,畅谈对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学习认识,为提升检察队伍素能建言献策。
听取学员发言后,王守安不时抛出问题与大家探讨。他强调,最高检作出调整优化检察业务考核评价机制的重要决策,全省检察机关要迅速统一思想认识,精准把握主旨要义。数据是高水平发展的新动能,“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数据,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的考核,绝不说明不抓管理。相反,抓管理的责任更重、要求更高,要逐步的提升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
这一幕,是湖北省检察机关“以党的创新理论说办案、讲工作”活动(下称“说讲活动”)的生动展现。自2021年3月以来,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以党支部、党小组为基本单元,创新建立“说讲活动”机制,让检察人员结合办案实际和具体工作,深入学习领会习法治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梁莉介绍说:“湖北省检察机关以‘说讲活动’小切口作出了提升办案质效的大文章。截至目前,已有61名检察干警进入全国检察专业人才库,113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十载追债终见功,民心所向齐颂扬’,锦旗所书不仅是对我们高质效监督办案的肯定,还饱含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不久前,在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组织的“说讲活动”中,该院检察官分享了个人感悟。
2024年4月,湖北省潜江市检察院组织检察人员走访企业时,某水泥公司负责人向检察人员倾诉了困扰他近十年的烦心事。2014年,该公司业务员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14万余元,案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退赔挪用公司的14万余元。然而,杨某被判刑后始终没有退赔,法院执行也没有下文。这让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接到线索后,潜江市检察院随即启动侵害企业财产犯罪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发现杨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有资金可供执行,遂督促潜江市法院执行。
“没错,而且应该和法院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保障财产刑执行全部到位,提高检察监督质效。”
多元视角碰撞、专业相关知识共享,案件研讨会上的“头脑风暴”让检察官们更加明晰检察履职的脉络。潜江市检察院对相关案件做全面核查,发现同类案件3件,且均存在未严格落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机制不够畅通等普遍性问题。该院遂向潜江市法院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执行3件同类案件,并建议加强调查,切实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
检法两院以此案为鉴,建立完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协作工作机制,指派专人进行常态化筛查。潜江市法院组建工作专班开展集中清理。截至2024年10月,已执行财产28万元。潜江市检察院向该企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被害企业堵塞漏洞。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克强:如何在办案中落实“检护民生”“检察护企”等上级决策部署,实现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汉江检察分院在开展“说讲活动”中深入讨论的重点,也是延伸监督触角,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内容。本案的办理是以“说讲活动”推进检法良性互动,保障财产刑依法全方面执行到位的有益探索,同时帮企业堵塞管理漏洞,为企业的经营发展营造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到,要深入推动依法行政。应加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不久前,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说讲活动”中表示,下一步,将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并持续跟踪监督生态修复效果。
2022年1月,刘某担任某风电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场内道路施工。为降低实施工程的成本,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在广水市武胜关镇某村违规修路施工,损毁林地8583平方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4年5月,该案被移送至广水市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刘某破坏生态环境虽达到构罪标准,但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认罪认罚,愿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院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刘某在案发后完成补植复绿,遂邀请广水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广水市林业局工作人员等,一同前往现场查看植被恢复情况,发现补植树木存活率不高,部分被占用的林地未补植复绿。
“刘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通过参与法治宣传、协助治安巡逻等方式开展社会公益服务。”
活动中,与会人员重温了习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凝聚法治共识,明确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的方向。
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化成:办理本案过程中,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开展“说讲活动”积极借力“外脑”,以“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式促使嫌疑犯真诚悔过,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顺利回归社会,同时消除追责盲区,实现了“罚当其错”,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们招投标事前监控、事中管控的制度都修订了。今后绝不会再发生欠薪问题。”日前,当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当地某建设公司时,该公司负责人谈起管理方面的变化。
该公司于2020年承包了黄石某项目施工总包工程,随后分包给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又分包给刘某、程某。2021年至2022年,刘某和程某雇用汪某等83名农民工为该项目做工。截至2023年9月,83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106万余元。
涉及人数多、拖欠时间长、双方矛盾尖锐……听取案件汇报后,黄石港区检察院决定在“说讲活动”中集思广益,拓宽办案思路,共同提高履职能力。
“我同意。拖欠工资的根源在于违法分包,违法分包还会导致工程质量监管缺位。”
“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建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之上,确保指出问题准、释法质量高、整改建议实。”
“发出检察建议后,还要持续紧盯、跟进落实,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和案件管理部门的6名业务骨干进行了思想碰撞,该案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厘清办案思路。2023年10月,该院依法引导监督申请人汪某追加总包公司和分包公司为被告,并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2024年初,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对应责任。随后,检察官紧盯欠薪给付进度。春节前一天,汪某等83名农民工拿到了被拖欠的全部工资。与此同时,黄石港区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送达检察建议,要求依法调查案涉企业,并坚持跟踪问效。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建华:本案通过“说讲活动”有效提升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促使检察人员做实“三个善于”,运用检察建议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的转变。在这种思维的潜移默化影响下,我院必将更加有效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助力答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人民考卷”。
“该案是长江‘十年禁渔’以来,发生在长江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首起‘电捕鱼’案件……”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以“说讲活动”与案件研讨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对一起持续时间长、嫌疑犯反侦查能力强的“电捕鱼”案件进行研讨,最终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片水域、修复一方生态”的办案效果。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徐某单独或者伙同王某先后21次利用锂电池、电鱼舀、逆变器等电鱼设备,在长江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实施“电捕鱼”活动,将渔获物卖给邹某。2024年1月27日,徐某、邹某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当场抓获,查获渔获物103尾,共计71.6公斤。
“徐某被抓获之前作案15次的证据仅有模糊的监控视频,无法确定具体作案人员,可以从车辆行踪轨迹、通话记录等方面进一步强化证据。”
“徐某多次作案,手法娴熟,犯罪行为有无遗漏?是否有犯罪同伙?都需要再查实。”
“惩罚犯罪不是最终目的,重新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才是重中之重。‘电捕鱼’杀伤力强、破坏力大,受损水生资源恢复慢,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让嫌疑犯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引导侦查取证,全面固定证据链条,持续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融合履职,做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有机统一,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研讨分析后,该案承办检察官提出继续侦查意见20余条,引导公安机关又挖出了徐某伙同王某“电捕鱼”5次的犯罪事实,补充移送同案犯1人。同时,该院强化内部案件线索移送,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审查证据、开展讯(询)问、共同查看现场,巩固和强化了长江生态环境受损的证据。
最终,徐某、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及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全省示范庭在宜昌公开庭审。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判决徐某承担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万元。
2024年4月,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分别向属地农业农村局、镇政府等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截至10月,行政机关已累计劝离违规垂钓群众500余人,暂扣违规渔具200余副,开展志愿巡查2000余小时。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分党组书记杨娟:作为宜昌市检察院倾力打造的“长江大保护”专门检察院,我院从始至终坚持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导,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流域综合治理、护佑长江安澜。本案通过“说讲活动”,强化实质化案件审查,全链条打击犯罪,一同营造保护长江生态良好氛围,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水平发展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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